1、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使国家行政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所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利,依法向人民,人民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做出裁判,从而解决行政争议的制度。
2、行政诉讼状要写明原、被告双方的基本信息、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最后签名,署上日期。
同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讼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原告的身份证明材料以及有效联系方式;
(二)被诉行政行为或者存在的材料;
(三)原告与被诉行政行为具有利害关系的材料;
(四)人民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3、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十四条
依照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讼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原告的身份证明材料以及有效联系方式;
(二)被诉行政行为或者存在的材料;
(三)原告与被诉行政行为具有利害关系的材料;
(四)人民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