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规定,看守所监管人犯、必须坚持严密警戒看管与教育相结合的方针,保障人犯的合法权益,人犯秘其近亲属会见须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的主管局长批准。
法律依据:
《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 人犯与其居住在境内的近亲属通信,须经办案机关同意,要求会见的须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的主管局、处长批准。
第三十五条 会见人犯,每月不许超过一次,每次不得超过半小时,每次会见的近亲属不得超过三人。会见时,应当有办案人员和看守干警在场监视。会见中,严禁谈论案情,不准使用暗语交谈,不准私下传递物品。违反规定不听制止的,应即责令停止会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