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而言,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的债务都会被认定为共同债务。
但也存在例外情形:
1、如果是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既不存在举债合意,又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而且没有共同分享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可以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只能个人偿还;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综上所述,除非能够举证存在上述的相关情况,否则是需要将一方所欠债务列为夫妻双方共同债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