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关于虚报注册资本罪的主体是有法律规定的。
我国现行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并没有明确规定虚报注册资本罪的犯罪主体,我们只能根据刑法该条文的文义推论得出该罪的主体是申请公司登记的人。
公司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种形式。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依据《公司法》第30 条的规定,股东的首次出资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验资证明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公司法》第78 条、第80 条、第84 条第1 款、第85 条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的方式。不论是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发起人都必须按照规定认购其应认购的股份,并承担公司筹办事务。以发起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登记,《公司法》第84 条第3 款规定,发起人首次缴纳出资后,应当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章程,由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申请设立登记。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登记,《公司法》第93 条规定,董事会应于创立大会结束后30 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由上述规定可见,在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情形下,申请公司登记的人是指全体股东,不能仅将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视为申请公司登记的人。而在申请设立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不论是发起设立还是募集设立)的情形下,申请公司登记的人应为全体发起人,也不能仅将董事会视为申请公司登记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