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关于技术合同法风险防范的问题,长期以来,在世界法律制度中,为了保护消费者的权益,都有商店对其售出的商品实行“三包”的规定。所谓“三包”,是指当商品本身有瑕疵时,消费者可以依据该商品不同的瑕疵和不同的占有时间向商店依法要求免费维修、退货或换货,即商店对顾客实行一定期限内的“包修包退包换”。这种“三包”看来对消费者十分有利,可以较好地保护消费者的利益。把这种“三包”制度用到技术交易中,技术贸易的受让方(即消费者)不就没有风险了吗?那该多好啊!然而,不行。这是因为—技术交易的客体是技术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这个对象浊物质商品,而是“技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