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再婚夫妻依法办理婚姻登记,具备夫妻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双方具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再婚夫妻的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通过指定遗嘱继承取得的财产,属于其婚内个人财产。再婚夫妻的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通过法定遗嘱继承程序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双方婚内的共有财产。
再婚夫妻如果依据婚姻法19条的规定,在婚前或婚内签署了财产约定协议,约定婚内所取得的财产各自归各自所有的,那么无论再婚夫妻的一方是按照法定继承程序还是指定遗嘱继承所取得的财产,均属于其个人婚内财产。
2、婚姻法24条规定,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父母与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只要再婚夫妻依法办理婚姻登记,即具备夫妻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双方具备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另外一种极为特殊的情况,双方未依法办理婚姻登记,但是符合实质婚姻构成要件,且其同居关系建立于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之前,双方属于事实婚姻,即便未办理婚姻登记,一方不幸去世,另一方仍然享有其遗产的法定继承权利。
3、婚姻法17条第四款规定,遗嘱或赠与合同所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有婚姻法18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除外。
4、婚姻法18条第三款规定,遗嘱或赠与合同所取得的可以确定属于一方的财产,属于夫妻一方的婚内个人财产。
5、婚姻法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及婚前财产各自归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17条、18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