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有下列做法之一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的拘捕,能够并处500元以下罚金;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捕,能够并处1000元以下罚金:
(一)结伙斗殴的;
(二)追逐、拦截他人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寻衅滋事做法。 第十二条已到14岁不满18岁的人违背治安管理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满14岁的人违背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看护人严加管教。 第二十一条违背治安管理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应当予以行政拘捕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捕处罚: (一)已到14岁不满16岁的; (二)已到16岁不满18岁,初次违背治安管理的; (三)70岁以上的; (四)怀孩子或者哺乳自己不满1岁婴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