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已享受易地扶贫搬迁、地质灾害避让搬迁、重点项目(工程)搬迁、灾后农房重建政策补助的,旧房由乡(镇)人民政府牵头予以拆除,不予补助。
2.已享受农村危房改造补助且新建住房的,旧房由乡(镇)人民政府牵头予以拆除,不予补助。
3.未享受任何补助的房屋改造对象,由乡(镇)人民政府牵头对其土坯房(夹泥墙房、木结构房)进行拆除,并按照房屋建筑面积予以补助,其中房屋占地面积(滴水为界)、阁楼(楼板至屋顶
2.2米以上,楼板可供人行走)按110元㎡予以补助,简易棚、单独圈舍按60元㎡予以补助,院坝按40元㎡予以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1万户。
4.户籍没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旧房拆除后不得在该集体经济组织重新建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