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过失决水罪与自然水灾的界限前者是由于行为人的过失行为而引起的水灾,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后果。自然水灾并非人为的水灾,而是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原因所造成。如山洪爆发、雨水过多、河堤决口、地震等原因造成的水灾。
(二)过失决水罪与决水罪的界限过失决水罪与决水罪都是以决水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其主要区别是:
(1)主观不同,过失决水罪是出于过失,决水罪是故意构成。
(2)客观方面不同。过失决水罪必须造成法定的严重后果,即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才能处罚过失决水罪。而决水罪是只要故意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决水行为,无论是否发生严重后果,都构成犯罪。
(3)决水罪有既遂、未遂之分,过失决水罪不可能出现未遂的形态。
(三)过失决水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区分过失决水罪和以决水方式故意毁坏公私财物都会造成公私财物的一定损失,但两者的区别是明显的:
(1)侵犯的客体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