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放购机补贴的目的是调动和保护农民购机积极性,起到一种拉动效应,以提高农业技术装备水平,而不是用于扶贫(可见农业部、财政部下发的《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实施方案》中的“指导思想部分”)。因为被告人所在的日照市是沿海地区,农业机械的作用不大,农民购机积极性不高,开始几年完不成上级下达的指标,在这种情况下,被告人在其上级领导安排下将农机卖到外地农民,目的是为了完成农机推广任务,客观上也鼓励了农民购买农机的积极性,况且农机没有被用于其它方面,也不是用来倒卖,直接卖给了农民,同样也是促进了农业的机械化。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给国家造成160700元损失没有依据,农机补贴的结算是以省为单位的,就是说在山东省范围内买卖根本不会造成国家损失。如果说被告人的行为有问题,也只是违反政策,而不是犯罪。
(2)被告人将农机卖到日照区域外也未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在案发之前,社会上没有人知道该事实,也没有给单位造成工作上不良影响,所有没有社会危害性。公诉机关也没有向法庭提交任何证据证明指控被告人的行为造成何种恶劣的社会影响,更不能说明在什么时间、地点、以什么方式产生了影响。
综上,依据两高《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的规定。被告人的行为既未国家造成损失(即使公诉机关认定的16万元,也不足30万元的立案标准),又未造成社会恶劣影响,所以不构成滥用职权罪的法定要件,无需承担滥用职权罪的刑事责任。以上就是对滥用职权无罪辩护词是怎么样的解答,希望对您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