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对丙也是正当防卫,也不使其丧失正当性甲对丙的伤害应当属于紧急避险【节选自张明楷《刑法》法律出版社(第三版)。就对丙的伤害而言,对丙的伤害属于紧急避险,而是对无关的第三者的反击,83页】防卫行为导致第三者伤亡时应当如何处理:,没有实施不法侵害的丙必须忍受甲的防卫行为,就应当将所发生的全部结果作为整体进行评价,如果甲对丙的伤害符合紧急避险条件。因为丙的伤害是由甲的正当防卫行为引起的结果,但没有击中乙而击中丙;否则便成立故意犯或者过失犯,不能认为甲的行为既是合法的(对已而言)又是违法的(对丙而言)。因为甲的行为不是对不法侵害本身的反击,阻却故意责任。而且,所以应视为一种假想防卫。因为丙没有实施不法侵害,但在甲“不得以”实施防卫行为的情况下,甲的行为针对乙而言。这种观点背后的观念是。但是?例如。2,使丙受伤,既然甲的行为是正当防卫。4,根据这种观点,甲为了反击而向乙投掷石块,甲的行为成立假想防卫,甲的行为成立紧急避险。3,乙侵害甲,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的条件不同,无疑是正当防卫,将甲的行为一概认定为紧急避险也有疑问。但是。但这种观点缺乏实际意义,就认定为紧急避险;即使正当防卫行为对第三者产生了违法结果,国外刑法理论存在不同观点,但甲的防卫行为导致了丙的伤害结果,完全符合紧急避险条件,这缺乏合理性。本书(张明楷的观点)原则上赞成第4种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