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弄清继承纠纷之诉属于确认之诉后,那么当事人(无论是原告或是被告)在判决书中获得的遗产或遗产份额,如房产、银行存款、基金、股票、股权等,能否通过人民法院的执行程序,去办理相关的过户、提款等手续呢?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申请执行程序的条件是:具有给付义务的当事人不履行生效裁判所确定的义务!也就是说,判项的主文须具有给付的内容,而且应为被执行人应履行之义务。但在继承案件中,人民法院判决当事人继承或分得被继承人的遗产,并不是要求作为被告的当事人向作为原告的当事人给付金钱等义务,所以在争议的各当事人间是不存在给付内容的,这也符合确认之诉的特点。如果当事人可将案件申请执行程序,那么这个执行就会面临无执行对象、无执行内容的尴尬之地(被执行人是谁呢?被执行人又要给付什么呢?执行的费用又应由谁承担呢?)!为此,当事人(无论是原告还是被告)应当是不能通过法院的执行程序而最终获取遗产或遗产份额,而只能凭生效判决书到银行、房管部门、证券公司等,办理领取遗产或遗产份额的手续;以上为继承案件判决书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