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作伤情鉴定,按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司法部【发布文号】法(司)发〔1990〕6号第四十二条
损伤致孕妇难免流产.就构成轻伤了!按《人体重伤鉴定标准》(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1990年3月29日 司发[1990]070号)
第七十七条 损伤引起子宫或者附件穿孔、破裂。第七十八条
孕妇损伤引起早产、死胎、胎盘早期剥离、流产并发失血性休克或者严重感染。若出现这种情况,打人者就构成重伤害.要是进步经过伤情鉴定,符合轻伤或重伤标准了.所以行为人已经涉嫌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