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133条之一所规定的危险驾驶罪主要包括四种情形,即:
(1)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2)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3)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4)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其中,醉酒驾驶机动车是司法实践中较为常见的情况,这类案件曾被称为最简单的刑事案件,可就是这类刑事案件,在公诉阶段审查证据时却遇到诸多问题。笔者结合工作中所遇到的问题和情况,就此类公诉案件的部分证据审查提出一些见解和方法。
醉酒驾驶类危险驾驶案件证据种类
按照刑事诉讼法第48条规定,刑事案件的证据总体分为:
(1)物证;
(2)书证;
(3)证人证言;
(4)被害人陈述;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
(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共计八大类。本文重点阐述醉酒驾驶类危险驾驶案件中的特定书证和鉴定意见的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