拼车是近几年来出现的新生事物,本来拼车出行是一个方便相关人、节省资源与成本的、值得提倡的事情,可事物都存在有利因素时,也往往存在不可控性或不可预知的不利因素。一旦发生意外或事故,属于当事人都不愿发生的事情,对此问题如何处理都是当事人很纠结的问题。
在拼车出行活动中,发生交通事故责任如何承担,还应本着权利义务对等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进行合理分担或承担损失。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的《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通知》法发〔2013〕15号在第一条中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民法规定了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即是指损害的发生既不是加害人的故意也不是受害人的故意和第三人的故意造成的,但法律规定由加害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一种特殊归责原则,其目的在于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而公平责任原则,是指对损害的发生双方当事人都没有过错,而且不能够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在受害人遭受的损失如果不予以补偿显然不公平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要求双方当事人公平分担损失的原则。该案适用的应当是一百三十二条规定的公平原则,至于补偿多少,一般根据当事人的经济状况等具体情况确定,但最多不宜超过50%。
一人责任多方共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