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犯私分国有资产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 (十一)私分国有资产案(第396条第1款)
涉嫌私分国有资产,累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
二、私分国有资产罪中的相关内容
国有资产都是公共财产;但公共财产并不一定是国有资产。按照本法第9条所作的立法解释,公共财产除国有资产外,还包括“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 “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以及“以公共财产论”的“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这当中,显然后三项均非国有资产,实践中,要注意严格把握其性质上的区别:凡私分后三类财产者,不能按本罪处理。应根据其所分财产性质的不同,准确对号入座、正确定性处理。
法律上规定“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在每一个私分国有资产罪中,直接责任人员不一定都有,但主管人员都必定都有,依据刑法规定主管人员是上述单位的主管人员。将单位理解为法人,即以法人标准来认定“以单位名义”之单位。凡是发生在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中的私分国有资产行为,才可能依私分国有资产罪定罪处罚。
所谓违反国家规定,指违反了国家对此类单位的国有资产分配管理规定。例如违背了国家关于国有资金与企业资金的分帐比例管理制度,擅自将国有资金转为企业资金,进而私分国有资产者。
按照本条第1款的规定,仅有上述行为,还不足以构成认定本罪的客观基础,还必须集体私分国有资产给个人数额较大者,本罪客观要件才齐备。应当注意的是,对这里所谓数额较大。原则上应理解为集体私分国有资产的总额较大,而非指每一个人所分数额较大。
本罪的行为对象不一定是钱款。国有资产除国有资金外,还包括国有的生产资料、生产资料乃至属于国有的产品、商品等,基于此,本罪私分的对象既可以是国有的钱、股份、其他有价证券,也可以是国有的其他固定资产。例如私分归单位管理、使用但属于国有的计算机、照相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