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追索权的诉讼时效年限在票据到期日后的第二年内,持有票据的票主对于该票据的出发人和包销商享有法律赋予的权利;而对于那些一经开出便立即付出的汇票和本票,则是从开出日算起,满两年后即视为有效期限;至于对支票开出者的权利,其有效期限则自支票开出的那一刻开始计算,为期六个月;同样地,针对支票发行者的追索权也是从做出拒付决定或者拒绝接受支付之日起算,有效期限为六个月时间;最后,如果在完成清债或被告上法庭之后,持有人对于其前任仍然抱有追索的权利,那么这一追索权则从实际清偿款项或被正式起诉之日起算,有效期为三个月,逾期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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