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于2012年1月1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对于缓刑期间向社区矫正中心报到的时间没有具体规定,由当地矫正中心结合实际情况确定。 法律依据: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定期向司法所报告遵纪守法、接受监督管理、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和社会活动的情况。发生居所变化、工作变动、家庭重大变故以及接触对其矫正产生不利影响人员的,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及时报告。 保外就医的社区矫正人员还应当每个月向司法所报告本人身体情况,每三个月向司法所提交病情复查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