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猥亵儿童罪】猥亵,是指以满足性刺激为目的,进行性交以外的淫秽行为。这里的妇女,是指14周岁以上的女性;儿童,是指不满14周岁的男童或女童。猥亵儿童罪中的猥亵行为可以是强制性的,也可以是非强制性的。 本罪只能由故意构成。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与强奸罪的区别是目的不同,前者不具有奸淫的目的,后者具有。与侮辱罪的区别是动机不同,前者是追求性刺激,后者是损害人格、尊严、名誉。 量刑方面,以暴力、胁迫手段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从重处罚。
以上是猬亵儿童罪判几年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