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部分公民在离婚时常为财产的价值和分配产生较大争议,有的甚至为一些年代久远,价值不大,淘汰和即将淘汰的财产斤斤计较,互不相让。司法实践中,如请有关部门对财产进行评估,势必增加当事人负担,当事人要么不愿意,要么对评估结果不满意。若由承办法官作价又不合法,亦难使双方当事人满意。由当事人自行协商财产价值和分配,双方往往又不能达成协议。法院在分配夫妻共同财产中有一定难度,处理不当则造成当事人长期缠诉,甚至造成一些不稳定因素。叙永县人民法院于近日首次试用竞价方法,处理一件离婚案件引起的财产分配纠纷,取得较好的效果。 原告胡某诉被告亢某离婚一案,叙永县法院于1998年审结,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但胡某却长期申诉称:原审将不是夫妻共同财产的财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将不是夫妻共同债权和共同债务作为夫妻共同债权债务处理。2001年该院再次复查,认为原判认定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债权债务不当,故裁定予以再审。再审中,被告亢某提出原审遗漏了夫妻共同财产若干件(均是十多年前结婚前后所置),要求列入夫妻共同财产分配。针对双方对再审核实后的财产的实际价值及分配上斤斤计较,互不相让的情况,合议庭提出按照竞价分配的办法来处理,即要求双方对核实后的夫妻共同财产各自进行报价,报价高者取得该财产并不得反悔。如此一来,双方在报价时慎重考虑自己是否有必要取得该财产,欲取得该财产在什么价位上适当,使财产价值与使用价值大体相符,在双方皆认为公平且自愿的基础上分配,从而为财产处理扫清了障碍。 从竞价的结果看,双方对房屋、家具、电器等逐件竞价,确定了归属,部分财产不作价,归实际占有方所有。如对两台于1996年以1400元购买的二手冷气机,因故障不能运行,尚有一定价值,但修复又需出资,均表示放弃取得权,法院不予处理。合议庭将双方各自竞价分配所得的财产总额与核定后的共同债权债务综合,考虑离婚的过错责任和依法应予照顾的若干情况,再对债权债务进行分配,品迭后,多分财产方对另一方进行适当补偿,顺利地审结了此案。 实践证明,竞价分配财产的方法兼顾了公平、自愿原则,有利于节约审判资源,降低诉讼成本,高效化解民事纠纷。它对审理有财产纠纷的民事诉讼案能起到可资借鉴的作用。以上是离婚财产分割竞价的相关法律知识。以上是对离婚财产分割竞价是什么的相关规定啊。祝你好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