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的《治安管理处罚法》是2013年正式实施的,其中第21条规定,对四种人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一是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二是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三是70周岁以上的;四是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1周岁婴儿的。
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第21条将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的“四种人”合并成了“三种”:一是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二是70周岁以上的,但是两年内曾因违反治安管理受过行政拘留处罚或者曾受过刑事处罚、免予刑事处罚的除外;三是怀孕或者哺乳自己婴儿的。
征求意见稿取消了已满14不满16周岁未成年人违法免于执行拘留的“护身符”
公安部此次对行政拘留年龄的修订,严格意义上讲并不是“将行政拘留年龄降低至14岁”,只是对行政拘留的执行年龄进行了调整。
根据旧的规定,只要年满14周岁的自然人实施了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违法行为,都要受到行政处罚(包括警告、罚款、行政拘留等处罚方式)。只不过对于已满14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给予行政拘留处罚后并不予以执行;对于已满16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如果系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也不予执行行政拘留的处罚。但是,如果给予的是警告或者罚款等行政处罚,无论是成年人还是未成年人,都要同样地、不折不扣地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