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据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依法拍卖财物,由委托拍卖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规定办理。 依法拍卖财务,必须委托拍卖机构进行,不能自行为之。根据拍卖法第九条,国家依法没收的物品,充抵税款、罚款的物品和其他物品,按照规定应当委托拍卖的,由财产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指定的拍卖人进行拍卖。拍卖法第三条,拍卖是指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买受人的买卖方式。拍卖法第八条规定,依照法律或者按照规定需经审批才能转让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在拍卖前,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为防止国家珍贵文物的流失,委托文物时拍卖,在拍卖前,应当经拍卖人住所地的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依法鉴定、许可。
2、因此,一般的物品可以直接交由法律规定的拍卖人直接拍卖,但是对于需经审批的物品、文物,需要进行审批、依法鉴定。需要注意,拍卖所得的款项应当上缴国库或者划入财政专户,任何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