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贷款对象:凡在潮州、揭阳二市任一城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本人或配偶任一方的实际工作地点或户口在汕头市,或者本人父母、子女或配偶父母等直系亲属的户口在汕头市,且在潮州、揭阳市没有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或已办理过一套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并结清房款,而需在汕头市购买自住住房的职工方可申请贷款。
2.申请人必须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1)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具有潮汕三市的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证明;
(3)在潮州市、揭阳市二地公积金已连续足额缴存一年(含一年)以上;
(4)稳定的家庭收入,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家庭信用记录良好;
(5)经汕头市房地产交易部门交易确认(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房地产买卖合同,首期付款符合有关规定比例;
(6)所购买房产可办理抵押手续;
(7)符合汕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