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法》,带来了第三者责任强制险(“交强险”)这一新的险种,但与之配套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却迟迟未能出台,这使得“交强险”制度无法开始实行,“交强险”与现有其他险种的关系、彼此如何衔接等问题也均没有明确的规范。这一期间,各人民法院在审理交通事故赔偿案件时,开始探索不同的做法。从总体上看,出现了将“三责险”视为“交强险”,或者部分视为“交强险”的倾向,法院审理该类案件时,往往将保险公司列为被告之一、否定保险合同中的某些约定,判决中要求保险公司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的有关规定,直接向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