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客体要件罪所侵犯的同类客体是国家对公民人身权利的保护
解析:
1、客体要件罪所侵犯的同类客体是国家对公民人身权利的保护。
住宅安宁权,是指公民享有的住宅和个人生活不受侵扰的人格权,包括个人信息的控制权、个人生活的自由权和私人领域的占有权。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行为。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构成本罪。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行为人明知自己的侵入或不退出行为,违反了权利人的意思,或破坏他人住宅的安宁,而积极侵入或消极不退出,就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
误人他人住宅,一经发现立即退出,或者有正当理由必须紧急进入他人住宅的,不构成本罪。
比如,发生火灾,家中无人,无法征得同意,而消防队员的破门而入,就属于法律上的紧急避险。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十一条
【紧急避险】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一款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