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快递公司在需要中转的情况下,隐瞒不能直达事实及真实价格,致使李某不能获得真实报价、无法正确选择、支付多余费用。法院据此支持了李某的诉讼请求。那么快递纠纷与合同法有规定吗,根据《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快递公司“有权让他人代收”,实际上等于可以随意处分,且不用承担任何责任,显然是免除自己责任、排除消费者主要权利,故无论消费者当时是否认可,该约定均属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