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变更抚养权需要提交的证据:
1.对方未尽到抚养义务以及虐待子女的证明材料;
2.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证据;
3.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的说明;
4.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证明材料。
二、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第四十六条
对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一)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
(二)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
(三)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
(四)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