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现行法律,父母对孩子的大部分虐待行为都不能构成子女不赡养子女的理由。也就是说,只要父母没有把你弄死,还让你活着了,就算导致了你的人生痛苦多于快乐,还不如当初不生下来,就算当初生你就是为了把你当工具用的,你也是欠了父母的,也得赡养他们。这除了传统文化糟粕作祟以外,就是因为国家不愿意承担赡养任何老人的包袱,所以才一律塞给子女——如果老人晚年生计有问题,那可不是国家的问题,那是他们子女的问题,老人可以告自己子女去,国家无责。同样因为国家想要甩包袱,不愿意负责“多余”的人,所以那些遭到家长虐待的子女还是得留在家长身边,国家不情愿收养他们这些累赘。如果找不到别的亲属愿意收养,而且孩子还没死,那么虐待他的家长是基本不会被判入狱的。不然家长进去了,没人养孩子,政府就得养了。等孩子死了,这个累赘没了,才可能判家长的刑,判几年或者加个缓刑,不会偿命的。遭到严重肢体虐待的的孩子尚且无处申冤,那些被精神虐待至终生心理障碍的就更不会有说法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