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驾驶人血液中酒精含量的不同情形确定量刑起点:
血液酒精含量
●80mg/100ml至150mg/100ml(含本数,下同)
●150mg/100ml至300mg/100ml
●300mg/100ml以上的
量刑起点
●拘役1个月
●拘役2个月
●拘役3个月,每增加50mg/100ml,可增加15日刑罚
2、醉驾从重处罚情节,每增加一个情节,可以增加15日以下刑罚:
●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mg/100ml以上的;
●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
●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
●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
●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3、不适用缓刑的情形:
●具有从重处罚情节之一的;
●造成他人重伤或者死亡,尚未构成交通肇事罪的;
●在取保候审期间脱保的;
●血液酒精含量300mg/100ml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