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骑电动车撞车的话,该未成年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规定:“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这里已经明确了电动自行车属于非机动车。又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二)项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年满16周岁;”
因此,该未成年人有显明的过错责任。该过错责任应当由其监护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