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当事人责任承担。而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1条也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交通肇事无责方,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后,不足的部分,则依据机动车之间的过错来分担责任。这两条规定都彰显了一个主旨,即在交通事故中,作为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责任并不以所承保车辆有过错或责任为前提。即使被保险人没有过错,被确定无责任,在没有法定免责事由时(如故意造成事故),仍要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以“无过错责任”为原则,承担无责任赔付责任。这里的无责赔付是保险公司应当承担的赔付责任,而非被保险人。对于赔偿不足的部分才由被保险人和其他当事人依据责任大小和过错程度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其次,我国法律规定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并不完全等同于交通事故赔偿责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是由交管行政部门认定的,考量的因素是当事人之间对交通事故的发生所具有的原因力和因素;而交通事故赔偿责任则是由人民法院认定的,考量的事当事人对事故所造成的后果所具有的原因力和因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仅是人民法院认定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的其中一项关键证据,并不是认定赔偿责任的全部依据。
最后,无责赔付主要适用于交强险,不适用于商业险。对无责任的赔偿限额的具体标准,根据中国保监会制定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6条和第8条有明确规定。第6条规定,无责任的赔偿限额分为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以及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第8条规定,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