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关于居间服务合同纠纷常见的问题有哪些,根据《合同法》第424条规定:“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第426条规定:“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由上述规定可见,居间人的义务仅限于报告订约机会或提供订约媒介服务、促成合同成立,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后即视为已完成居间义务,其即可收取居间报酬。
从我国合同法的规定看,居间合同内容有两类,即以报告订约机会为内容的合同和以充当订约媒介为内容的合同。所谓报告订约机会,是指居间人接受他人委托,寻觅、搜索信息报告委托人,从而提供订立合同的机会。所谓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是指居间人不仅要报告订约机会,还要居中斡旋,传达委托人与第三人的意思,努力促成其合同成立。
《合同法》第二十三章对居间合同作了规定。在二手房交易中,大部分交易合同(买卖和租赁合同)是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居间促成签订的,由此引发了大量追索居间报酬、必要费用等居间合同纠纷案件。下面一起来看看生活中几个常见的居间合同纠纷常见法律问题。
一、行纪人可以买代卖的产品吗?
答:根据我国《合同法》第419条第1款规定,行纪人卖出或者买入具有市场定价的商品,除委托人有相反的意思表示的以外,行纪人自己可以作为买受人或者出卖人。由此可见,行纪人是可以购买代卖的产品的。并且,行纪人自己购买的,仍然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报酬。
二、消息灵通人士帮助当事人提供签订合同的机会,当事人需要支付报酬吗?
答:此问题涉及的是居间合同的问题。我国《合同法》第424条规定:“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由此可见,帮助我们寻找机会的人在法律上被称之为居间人,我们和居间人订立的合同称为居间合同,居间人主要是向我们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他们需要向我们提供我们需要的真实情况,以此来获得报酬。
三、居间人为促成合同成立隐瞒真实事实,致使委托人遭受重大损失的,应当赔偿吗?
答:我国《合同法》第425条明确规定:“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由此可见,居间人负有将真实情况告知委托人的义务,如果居间人隐瞒重要事实致使委托人受到重大损失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四、中介介绍没有成功的,还要支付中介费吗?
答:根据我国《合同法》第427条的规定,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因此,中介介绍没有成功的,不需要支付中介费,但其他必要的活动开支,需要委托人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