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包括以下几项补偿: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和临时安置的补偿。房屋价值的补偿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即最低为市场价。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依照房屋评估办法评估。同时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若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并且在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