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遗嘱的变更,是指遗囑人在遗嘱设立后对遗嘱内容的部分修改或变动,即依法改变其原来所立遗嘱的部分内容,并承认修改后的遗嘱将因遗嘱人死亡而发生法律效力的单方法律行为。
所谓遗嘱的撤销,是指遗嘱人在设立遗嘱后又取消原来所立的遗囑,即遗嘱人将自己原来所立遗嘱的全部内容予以放弃,使之不发生法律效力的单方法律行为。
遗嘱的变更和撤销都是对原来遗嘱效力的一种变更,因为遗嘱是遗嘱人生前根据自己的意愿处分个人财产,并于其死亡时生效的法律行为。在遗嘱人生存期间,他既可以根据自己的真实意思设立遗嘱,也可以根据情况的变化对原来所立遗嘱的内容予以变更或撤销,以确保遗嘱反映遗嘱人的真实意志。因此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变更和撤销都是对原来遗嘱的否定,只是程度不同而已。
不管是遗嘱的变更还是遗嘱的撤销都只能在遗嘱人生前由遗嘱人亲自进行,不得由他人代理,且必须有一定的方式和要求,才能依法产生变更和撤销遗嘱的后果。其基本方式有两种:
1.明示方式
明示方式即遗嘱人以明确的意思表示,对原遗嘱进行修改和撤销。遗嘱人以明示方式变更或撤销原遗嘱时,必须符合遗嘱的法定形式,否则将不发生变更或撤销的效力。我国《继承法》第二十条规定,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撤销或者变更公证遗嘱,必须由遗嘱人到公证机关办理’才能产生效力。
2.推定方式
推定方式即遗嘱人虽未以明确的意思表示变更、撤销所立的遗嘱,但法律根据遗嘱人在遗嘱成立后的某种行为,推定遗嘱人具有变更或者撤销遗嘱的意思,并实际产生变更或撤销遗嘱的法律后果。
遗嘱人立有数份遗嘱,且内容前后矛盾的,推定后立遗嘱变更或撤销前立遗嘱。遗嘱人以不同方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公证遗矚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在所有形式的遗囑中,公证遗嘱具有最高的法定效力。
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内容相抵触的,推定变更或撤销遗嘱。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且遗嘱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开始前灭失、部分灭失或所有权转移、部分转移的,遗嘱被视为撤销或部分撤销。
3、遗嘱人毁损、涂改遗嘱或在遗嘱上写明废弃的意思,应推定为遗嘱的变更或撤销。
遗嘱在遗嘱人死亡后,即发生效力。但遗嘱能否全面实现,要依赖于遗嘱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