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残疾赔偿金。
(1)骨折一般都是可以鉴定轻伤的,达到轻伤级别就需要做伤残等级鉴定;
(2)骨折造成伤残的,进行伤残鉴定的时候应该在治疗结束后,伤残鉴定的标准可以依据人体损失致残程度等级的要求进行鉴定;
(3)骨折进行伤残评判,主要是根据患者骨折的部位,骨折的数量以及骨折的程度,否有周围的神经血管损伤,治疗后患者的功能残存情况进行综合的判断;
(4)在判断时,主要是根据患者日常生活是否能够治理,或者需要别人进行帮助,患者生命是否可以得到维持,患者的意识状态,以及能够独立生活,社会的交往能力,学习能力,患者的远距离流动能力,以及社会交往是否受限进行综合的评判。根据伤残鉴定行相应的赔偿;
(5)伤残等级作为赔偿标准的系数,即一至十级对应百分比系数分别为100%至10%,具体计算方式为:一级伤残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乘以二十年再乘以100%,二级伤残则乘以90%,依此类推,九级伤残乘以20%,十级伤残乘以10%。
2、医疗费。
(1)医疗费包括当事人为治疗伤疾而支付的挂号费、检查费、治疗费、手术费、医药费、住院费、康复费、整容费和后续治疗等费用;
(2)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3)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调解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
(4)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可参照调解结案时的时令标准进行计算。
3、误工费。
(1)误工费根据当事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2)误工时间根据当事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
(3)当事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4)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当事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最近三年的平均工资计算。
4、护理费。
(1)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2)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3)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
(4)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5、交通费。
(1)根据当事人和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以及参与死亡事故处理的死者亲属(不得超过三人)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2)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6、住宿费。当事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从外地到本市处理交通事故,实际发生的住宿费;
7、住院伙食补助费。参照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8、营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