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涉及离婚、收养关系等),对不在中国大陆居住的人、下落不明或宣告失踪的人提起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二、对人身自由受到合法限制的人提起诉讼,具体包括: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三、被告被注销户籍的,在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法院起诉,但原告、被告均被注销户籍的,由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六条)
四、追索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