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图审稿专业委员会3轮严审

你好,我需要知道关于江阴醉驾有判缓刑的吗我朋友涉及醉驾所以我想了解一下能不能判缓刑的,谢谢。

帮助10人 10w+浏览 匿名 2017-12-11 山东菏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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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 共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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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区分不同的情况。在浙江,有些情况是可以判处缓刑的。
    可以参看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三庭《关于“醉驾”犯罪审判中若干问题的解答》
    本省各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近段时间以来,各地法院就“醉驾”犯罪审判中涉及的若干问题,向我院请示或征询意见。我庭结合前期调研的情况,对所提问题进行了研究,并征询了省人民检察院相关业务处的意见,现归纳如下,作为统一解答,供各级人民法院审判此类案件时参考:
    一、审判“醉驾”犯罪案件如何体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答:惩治“醉驾”犯罪,也要坚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应当重点打击醉酒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居民密集区道路上驾驶各类汽车的行为,特别是对醉酒驾驶营运客车(公交车)、危险品运输车、校车、单位员工接送车、中(重)型货车,及在城市道路上驾驶工程运输车的,应当判处较重的刑罚,以体现从严惩治“醉驾”犯罪精神,维护公共交通安全。
    在突出惩治重点的同时,要实事求是地处理好醉酒驾驶超标两轮电动车、摩托车问题,区别处理好其他情节较轻的“醉驾”案件,以取得较好的社会效果。构成犯罪的,应予入罪;对符合刑法第十三条规定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的,不认为是犯罪。
    二、如何区别处理好“醉驾”超标两轮电动车案件,以体现实事求是精神?
    答:我们认为,对于醉酒驾驶超标两轮电动车,凡是没有发生致他人轻伤以上事故且对事故负有责任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醉酒驾驶超标两轮电动车,已经构成危险驾驶罪,酒精含量在200mg/100ml以下,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条缓刑适用条件的,可以适用缓刑;对其中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三、醉酒驾驶摩托车,怎样掌握入罪标准和量刑?
    答:我们认为,惩治“醉驾”犯罪,应当突出重点。醉酒驾驶摩托车对公共安全的威胁远远低于醉驾汽车。故我们意见,对于醉酒驾驶两轮摩托车构成危险驾驶罪,酒精含量在200mg/100ml以下,如果没有发生致他人轻伤以上事故且对事故负有责任的,可以适用缓刑;对其中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对于醉酒驾驶三轮摩托车构成危险驾驶罪的,缓刑、免刑标准比照醉酒驾驶两轮摩托车从严掌握。
    四、对于“醉驾”汽车的,如何掌握适用缓刑的标准?
    答:对于醉酒驾驶汽车构成危险驾驶罪,酒精含量超过160mg/100ml的,或者虽然酒精含量在160mg/100ml以下,但具有以下10种从重情节的被告人,不适用缓刑:
    (1)造成他人重伤或者死亡,尚未构成交通肇事罪的;
    (2)在高速公路上醉酒驾驶的;
    (3)醉酒驾驶营运客车(公交车)、危险品运输车、校车、单位员工接送车、中(重)型货车等机动车的;
    (4)醉酒在城市道路上驾驶工程运输车的;
    (5)造成他人轻伤且负有责任的;
    (6)无驾驶汽车资格醉酒驾驶汽车的;
    (7)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汽车而驾驶的;
    (8)在被查处时逃跑,或者抗拒检查,或者让人顶替的;
    (9)在诉讼期间拒不到案或者逃跑的;
    (10)曾因酒后、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处罚的。
    缓刑只对酒精含量在160mg/100ml以下,无以上10种从重情节、且认罪的被告人适用。
    对未成年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条缓刑适用条件的,适用缓刑。
    五、对于“醉驾”汽车的,如何掌握适用免刑的标准?
    答:免予刑事处罚只对酒精含量在110mg/100ml以下,无第四条10种从重情节且认罪的被告人适用。但对酒精含量在120mg/100ml以下,无上述10种从重情节,并有特殊情形的(如抢救危急病人等)极少数案件,也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六、司法实践中,确有极少数案件因被告人醉酒后在公共停车场、居民小区道路边挪动车位而起诉到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答: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的“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然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不包括居民小区内、学校校园内、机关单位内等不允许机动车随意通行的公共通道。故对于在居民小区内醉酒移动车位的,不应该被认定为犯罪。
    对于醉酒在广场、公共停车场等公众通行的场所,只是为了挪动车位而被查获的案件,如果对公共安全没有危害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
    七、对“醉驾”犯罪分子“立功”,如何适用刑罚?
    答:“醉驾”犯罪分子有立功表现的,并不因此改变适用缓刑的标准。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免除处罚。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
    关于办理“醉驾”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
    2012年9月7日
    为了更好地惩治“醉驾”犯罪,以维护公共安全,增进人民群众的安全感,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多次研究,并就有关问题达成共识。现纪要如下:
    一、关于立案标准
    对现场查获经呼气测试,酒精含量达到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发布的《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中醉酒标准(≥80mg/100ml)的机动车驾驶人,无论其对检验结果是否有异议,均由医疗机构或者具备资格的检验鉴定机构工作人员按照规范抽取血样,及时进行血液酒精含量检测。检测结果达到醉酒标准的,一律以涉嫌危险驾驶罪立案侦查。
    对被查获后,在呼气测试或者提取血样前故意饮酒,经检测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的,应当立案侦查。
    对被查获后,经呼气测试酒精含量达到醉酒标准,在抽取血样前逃跑的,也应当立案侦查。
    二、关于强制措施的适用
    对涉案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一般应当予以刑事拘留,并视情延长至七日。对具有不适合羁押情形的,可以采取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强制措施。
    对被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无法在刑事拘留期限内完成侦查、起诉、审判工作的,应当变更为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决定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依法由公安机关执行。
    被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传讯、开庭审判时不到案,或者违反刑事诉讼法关于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相关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提请或者决定予以逮捕。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得采取逮捕强制措施。
    对于被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被告人逃跑的,人民法院可以中止审理。被告人归案、中止审理原因消失后,恢复审理。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对未予以羁押的被告人判处实刑的,人民法院在判决生效后可以根据生效判决或者裁定将罪犯予以羁押,送交公安机关执行,公安机关根据生效的刑事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予以收监执行。
    三、关于机动车的认定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中的“机动车”,按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发布的《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等有关规定执行,包括各类汽车、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含动力驱动的三轮及以上车辆,燃油驱动的两轮及以上车辆,电驱动的最高车速大于20km/的两轮车辆。不包括电驱动的最高车速小于20km/的两轮车辆)。
    对于各类超标两轮电动车,以公安机关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为依据,认定是否属于机动车。
    四、关于道路的认定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中的“道路”,按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规定执行,即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然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五、关于对诉讼证据的要求
    提起公诉的“醉驾”犯罪案件,应当移送下列证据及其相关案卷材料:
    (1)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2)有证人的,能证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证言;
    (3)酒精呼气测试检验单和血液酒精含量报告单;
    (4)血样提取笔录或者提取登记表;
    (5)执法民警出具的查获经过说明;
    (6)现场查获的,查获时拍摄的被告人及其所驾驶车辆的照片或者视听资料;
    (7)其他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包括户籍证明、驾驶证、行驶证、以前的交通违法情况、前科情况等)。
    查获后又故意当场饮酒的,根据呼气测试和血液检测的结果综合认定其酒精含量;呼气测试后当场饮酒的,以呼气测试结果认定其酒精含量,并从重处罚。
    经酒精呼气测试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在提取血样前逃跑的,以现场呼气结果认定其酒精含量。
    六、关于刑事处罚
    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血液中的酒精含量是反映该种犯罪危险程度的主要量刑因素,驾驶的车辆种类、行驶的道路种类、实际损害后果是重要的量刑因素。同时,还要综合考虑被告人的认罪悔罪态度、曾经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处罚的情况、其他交通违法情况等情节。
    惩治“醉驾”犯罪,要坚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应当重点打击醉酒在公路、城市道路、高速公路上驾驶各类汽车的行为,特别是对醉酒驾驶营运客车(公交车)、危险品运输车、校车、单位员工接送车、中(重)型货车,及在城市道路上驾驶工程运输车的,应当判处较重的刑罚。
    在突出惩治重点的同时,要实事求是地对待醉酒驾驶超标两轮电动车问题。对于醉酒驾驶超标两轮电动车,凡是没有发生致他人轻伤以上事故且对事故负有责任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醉酒驾驶超标两轮电动车构成危险驾驶罪,酒精含量在160mg/100ml以下,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条缓刑适用条件的,可以适用缓刑;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不起诉)。
    缓刑只对酒精含量在120mg/100ml以下,无以下从重情节、且认罪的被告人适用:
    (1)造成他人重伤或者死亡,尚未构成交通肇事罪的;
    (2)在高速公路上醉酒驾驶的;
    (3)醉酒驾驶营运客车(公交车)、危险品运输车、校车、单位员工接送车、中(重)型货车等机动车的;
    (4)醉酒在城市道路上驾驶工程运输车的;
    (5)造成他人轻伤且负有主要责任的;
    (6)无驾驶汽车资格醉酒驾驶汽车的;
    (7)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汽车而驾驶的;
    (8)在被查处时逃跑,或者抗拒检查,或者让人顶替的;
    (9)在诉讼期间拒不到案或者逃跑的;
    (10)曾因酒后、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处罚的。
    对酒精含量在120mg/100ml以上的,或者具有前款10种从重情节的被告人,不适用缓刑。对未成年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条缓刑适用条件的,适用缓刑。
    免予刑事处罚(不起诉)原则上只对酒精含量90mg/100ml以下,无上述10种从重情节且认罪的被告人适用。但对酒精含量在100mg/100ml以下,无上述10种从重情节,并有特殊情形的(如抢救危急病人等)极少数案件,也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不起诉)。
    并处罚金的,按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计算,以此累加。
    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法以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并不得适用缓刑。
    七、附则
    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办理“醉驾”犯罪案件中,要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加强协调沟通,以使本辖区内案件处理平稳、量刑基本均衡,确保办案的社会效果。
    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要通过案件的办理,利用多种手段广泛开展法制宣传,以减少“醉驾”犯罪的发生。
    本纪要内容如与法律、司法解释及上级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法律、司法解释及上级有关规定为准。
    全文
    12 2017-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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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好江阴醉驾有判缓刑的吗 如下
    酒驾涉嫌犯罪符合缓刑条件的,可以判缓刑。
    醉驾是指因饮酒而完全丧失或部分丧失个人意志,在这种状态下驾驶机动车的行为。每百毫升血液酒精含量大于20毫克就算酒后驾驶,大于80毫克即为醉酒驾驶交通违法行为之一,简称醉驾。
    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行为人明知酒后驾车违法、醉酒驾车会危害公共安全,却无视法律醉酒驾车,特别是在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造成重大伤亡,说明行为人主观上对持续发生的危害结果持放任态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对此类醉酒驾车造成重大伤亡的,应依法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全文
    6 2017-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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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判缓刑单位不知道
醉驾不让单位不知道是不可能的,一般是必然通报单位。如果驾驶人员违反法律被追究相关的刑事责任,对个人的处罚,司法机关会发送相关的案件处理情况下当事人的单位进行通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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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危险驾驶罪酒精含量150怎么处罚
[律师回复] 解析:
若行为人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每百毫升150毫克,便可视为已达到了醉酒驾车的标准,从而触犯了危险驾驶罪行,面临被判处有期徒刑,并接受罚款等相关惩罚。
依照我国相关法律条款,只要是在道路上以机动车作为交通工具进行驾驶活动的行为,当其体内酒精含量达到每百毫升80毫克以上时,就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情况。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快速解决“交通事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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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驾驶罪死刑执行情况是什么
[律师回复] 解析:
若构成危险驾驶罪行,则不会面临过重的刑事处罚,甚至判处死刑。
实际上,依据相关法制规范,如果因为在行驶过程中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而造成严重后果,如导致人员重伤乃至死亡,或者致使公共或私人财产遭受巨大损失,那么将会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严厉惩罚。
然而,如果在交通运输肇事之后选择逃避责任,或者存在其他极其恶劣的情节,那么将可能会受到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严厉制裁。
更为严重的情况是,如果由于逃逸行为导致他人死亡,那么将会面临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严厉惩处。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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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拘役缓刑单位会知道吗?
司机因醉驾被判缓刑拘役时,单位有可能会知道,也有可能不会知道,私营企业的员工判拘役,是不会通知单位的,但国家机构的工作人员因醉驾被判拘役、缓刑之后,会告知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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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袭警罪不适用缓刑情况有哪些
[律师回复] 解析:
针对是否能裁定缓刑的问题,必须依据每起个案的具体事实背景进行深度解析和研讨。
在实际的司法处置过程中,只要被告人的行为满足了以下几项严谨标准,我们就具备宣判缓刑的权力。
根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对于那些被判处拘役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被告,若在全部符合下列各项条件的基础之上,我们就具有宣布缓刑的权力。
除此之外,对于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孕妇以及年纪已超过七十五岁以上的老者,我们同样应当考虑给予缓刑判决:
(1)被告人的行为在客观上的危害程度相对较小;
(2)被告人表现出真诚的悔罪态度;
(3)被告人不存在重新犯罪的潜在风险;
(4)宣布缓刑不会对被告人所在的社区带来严重负面影响。
在我们做出缓刑判决时,可以结合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同时禁止被告人在缓刑期间从事特定的活动,限制他们进入特定区域、出入特定场所,避免与特定群体接触。
对于那些已经获得缓刑判决的被告人,如果在缓刑期间被判处附加刑罚,那么这些附加刑罚仍然需要严格执行。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
【妨害公务罪、袭警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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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人洗钱不知道情况3000块违法吗
[律师回复] 解析:
当您在毫不知情的状况下协助他人进行洗钱活动时,务必立即选择向警方报案。
一般来说,在不知情的前提下,并不会导致您构成洗钱罪名,因此也就无需承担刑事责任。
然而需要明确的是,洗钱罪必须是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故意的心态。
洗钱行为的成立,首先要求行为人明知或者应当知道所涉及的资金是非法所得,只有在这种情况下,才有可能构成洗钱罪。
换言之,只有在行为人出于某种利益目的,故意对犯罪违法所得的来源和性质进行掩盖、隐瞒的情况下,才会被认定为洗钱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
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提供资金帐户的;
(二)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帐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
(四)跨境转移资产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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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拘役缓刑单位会知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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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敲诈勒索未遂罪量刑能缓刑吗
[律师回复] 解析:
敲诈勒索罪量刑中,虽可获准予缓刑,然而仍须符合以下条件:
首先,罪犯因为个人原因触犯了敲诈勒索罪,并被判以短期监禁或三年内的有期徒刑;
其次,犯罪的情节应属于较轻程度;
再次,罪犯要有明显的忏悔之意;
最后,罪犯不能再有犯罪的风险,且宣告缓刑不会给其所在社区带来严重的负面影响。
构成敲诈勒索罪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行为人以即将采取的积极的侵犯行为,对财物的所有者或持有者进行恐吓。
(二)行为人扬言将对特定的对象造成危害,这些对象既可以是财物的所有者或持有者,也可以是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他人,比如财物所有者或持有者的亲属等。
(三)威胁的方式可以多种多样,例如,可以当面向受害者口头、书面或其他形式表达,也可以通过电话、书信等方式传达;
可以由行为人亲自发出,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转达;
可以明确表达,也可以隐晦暗示,这并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四)威胁要实施的侵犯行为种类繁多,有些可以立即实现,如杀害、伤害,而有些则需要等待时机,如揭露隐私。
值得注意的是,行为人威胁将要实施危害行为,并不代表他在威胁时不会实际采取任何行动,例如,威胁将要实施伤害行为,但在威胁发出时却实施了相对轻微的殴打行为;
或者威胁将要实施杀害行为,但在威胁发出时却实施了伤害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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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拘役缓刑单位会知道吗?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醉驾拘役缓刑单位会知道吗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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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阴市帮信罪可以判缓吗
江阴市帮信罪是可以判缓的。一般来说,帮信罪是能可以被判处缓刑的,但是需要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判处缓刑条件。以下是关于江阴市帮信罪可以判缓吗的问题的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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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醉驾托人拿钱没办事不退钱怎么办
[律师回复] 解析:
若对于酒后驾车案件的裁定存有疑问或争议,可选择以下几种途径进行权利维护:
首先,您有权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如若对此复议结果仍持有异议,您还可以向当地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或者,您也能够直接依法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
另外,倘若您作为酒驾事故受害方,便可通过民事诉讼程序向肇事者主张自身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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