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如何理解这一新规定,理论和实践中存在分歧。本文试就如何理解这一规定进行探讨,并结合司法实践,对交通肇事后因逃逸致人死亡案件如何正确定罪提出自己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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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交通肇事后因逃逸致人死亡案件的定罪问题,当前主要有以下几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这一规定“只适用于由交通肇事罪转化成的故意犯罪”。(注:侯国云、白岫云:《新刑法疑难问题解析与适用》,中国检察出版社1998年版,第349页。)按照该观点, 行为人交通肇事后明知被害人有生命危险,但为了逃避法律追究,见死不救,驾车逃跑,导致被害人死亡,以及交通肇事后故意将身负重伤、生命垂危的被害人转移、抛弃,导致被害人死亡的,均应定交通肇事罪,处七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种观点认为,这一规定既适用于行为人交通肇事后逃跑,因过失致人死亡的情况,也适用于因间接故意致人死亡的情况,但不包括直接故意致人死亡。如有的同志认为:“肇事后逃逸,不能排除肇事人对被害人的死亡结果持放任态度,但这是肇事后的结果行为,主观上是为了逃避法律责任,因此应定交通肇事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