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次诉讼中经法院主持达成调解协议,且已实际履行,后因原告经司法鉴定为9级伤残,出现新的事由,属于提供了新的证据,故原告有权主张达成协议之后发生的后续治疗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相应损失,但对于调解时能够预见的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费用,原告无权重复主张。由于被告邓新华驾驶的重型货车投保了交强险,原告诉请被告顺达财产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由被告邓新华按责任比例承担,于法有据,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原告在调解协议形成之后产生的损失共计9.5万元,其中属于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项目有后续治疗费1万元;属交强险伤残赔偿项目有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计8.1万元。被告顺达财产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伤残赔偿项下的相关费用8.1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金额1万元,两项合计9.1万元,其余损失(司法鉴定费用)4000元,按原告卢晓明60%、被告邓新华40%的过错责任予以分担。据此,法院判决:
一、被告顺达财产保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其承保的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卢晓明因交通事故所致的损失9.1万元;
二、被告邓新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卢晓明因交通事故所致的经济损失1600元;
三、驳回原告卢晓明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原、被告均未上诉,现该案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且被告顺达财产保险公司已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自觉履行了给付金钱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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