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罪中的同等责任:是指事故双方的过错相等。所谓的“同等责任”,没有具体的操作便准,这要根据交通事故当中,事故双方当事人的主观过错以及客观上造成的后果来判断。
在多人交通肇事情况下,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中的“同等责任”与刑法中交通肇事的“同等责任”并非同一概念。需要根据具体案情,将被告人的具体责任形态进行重新认定。
案情:
2012年2月7日9时许,被告人郝某驾驶出租车与被告人周某驾驶的福克斯轿车在重庆市渝北区发生擦剐。两人一致同意由郝某带路,到重庆市渝中区理赔中心定损理赔。郝某心怀怨气,遂带着周某绕道驶往渝中区。当日15时许,郝某以及周某驾驶各自车辆分别以超过每小时70公里、80公里(该路段限速每小时50公里)的速度驾车。行驶至江北区观音桥下穿道往渝中区方向出口处时,周某驾驶的车辆左侧与郝某驾驶的车辆右侧发生擦剐、碰撞,致使两车失控并越过了道路中心双黄实线。郝某驾驶的车辆与逆向正常行驶的聂某驾驶的奥迪车相撞后,冲上人行道,撞上在人行道上行走的张光琼、杨旭、廖中英、杨云帆、杨代铭、叶成树、秦秋月等7人;周某驾驶的车辆与逆向行驶的喻某驾驶的轿车相撞,致使车上的喻治、张芬、张代文、张琼、余明以及周某等6人受伤。
前述人员中,张光琼当场死亡,杨旭、张代文在送医院救治途中死亡。经鉴定,杨旭、张光琼系强大机械暴力至颅脑损伤死亡;张代文系强大机械暴力至颅脑损伤合并胸腔脏器损伤死亡;喻治损伤程度属轻伤。经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周某、郝某承担该事故同等责任,其他交通事故当事人均无责任”。
裁判:
江北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郝某、周某驾车时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超速行驶且操作不当,以致两车发生擦剐、碰撞后失控,造成完全无责任的3人死亡及多人受伤的重大交通事故,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判决:
一、被告人郝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十个月;
二、被告人周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
“同等责任”的正确理解:
由于规定中的“同等责任”与交通肇事司法解释中的“同等责任”的理解不同,因此,在判决类似案件中,法院不能机械的以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的“同等责任”来认定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在本案中,合议庭结合郝、周二人造成了3死多伤的事实,最终按照完全责任对郝、周二人进行认定,适用交通肇事司法解释第四条的规定,以基准刑三年以上七年以下对郝、周二人量定基准刑期。
本案也给合议庭带来反思,不同法律之间对同等责任的理解和适用的区分会造成司法上的不便,因此,应当在规定的基础上,具体明确多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情形下,将外部责任与内部责任认定相区分,同时明确“当事人”应当包括受害人或者被害人,避免造成行政执法和司法适用上的歧义。以上是关于交通肇事同等责任是什么意思的相关解答,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