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关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主观的回复
(一)关于“主观心态”的认定
本罪的行为构成要件一方面包括以积极的不作为追求对劳动者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结果的发生,行为方式主要包括“转移财产、隐匿财产、恶意清偿、虚构债务、虚假破产、虚假倒闭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逃跑、藏匿、隐匿、销毁或者篡改账目、职工名册、工资支付记录、考勤记录等与劳动报酬相关的材料的、或者以其他方法逃避支付劳动报酬的”等等。另外一方面则包括以消极的不作为追求不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犯罪结果的发生,即“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对于这两类行为方式,笔者认为用人单位对于犯罪结果的发生均持的是积极地追求并希望犯罪结果发生的态度,即主观的心理上存在直接的故意。
而还有一种行为方式,例如“用人单位主观认为其有必要进行单位资金的流动,但对资金的能否及时回流或能否回流却持不确定的心理。在此种情况下,依然单方面追求资金的流动,却对能否收到回流资金以及时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状态持放任心理”,在此种情况下,笔者认为用人单位对犯罪结果的发生持的是放任的心理态度,即犯罪结果发生亦可,不发生亦可。故此处的主观心理状态应为间接的故意。
本着审慎的态度,对于犯罪主观心态的认定也不能过于绝对。张明凯教授认为不能单一的认为某种犯罪只是由直接故意或者间接故意这一种心理状态构成,因为在现实生活中往往大多数犯罪的形态都有超出我们一般认知的情况存在。详见张明楷教授《刑法学》。
而对于本罪的结果加重犯,笔者认为用人单位所持心态既包括故意心态,也包括过于自信的或者疏忽大意的过失心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