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企业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用人单位根据第41条第1款裁减人员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关于补偿金的支付问题,现行的法律采取分段计算的原则(地方法规另行作出规定的除外)。《劳动合同法》第97条第3款规定:“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根据上述规定,经济补偿金支付与否、支付年限以及支付标准,与劳动关系的存续时段有关系。如果劳动者是2008年1月1日前入职某一用人单位的,2008年1月1日之前的工作年限按照当时的规定确定补偿金支付与否、支付年限以及支付标准;2008年1月1日之后的工作年限则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来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