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尸体和普通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案例同样处理。都是在确定死亡以后,直接送到事故所在地的殡仪馆冷藏保管。然后尸体按照有名和无名两种情况进行处理。有名的公安机关会通知受害者家属参与事故处理,等待公安机关完成事故调查,取证并且检验、鉴定以后,进行火化。无名的专门处理。
2. 对于因为交通事故死亡的尸体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尸体检验应当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内委托。检验尸体不得在公众场合进行。检验中需要解剖尸体的,应当征得其家属的同意。
3. 检验尸体结束后,应当书面通知死者家属在十日内办理丧葬事宜。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办理的应记录在案,并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由公安机关处理尸体,逾期存放的费用由死者家属承担。
4. 解剖未知名尸体,应当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
5. 对未知名尸体,由法医提取人身识别检材,并对尸体拍照、采集相关信息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填写未知名尸体信息登记表,并在设区市级以上报纸刊登认尸启事。登报后三十日仍无人认领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处理尸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