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的缺失也导致实践中相关法律问题的出现。其次,准正制度的缺失。准正制度源于罗马法,当代世界各国普遍设立了准正制度。非婚生子女的准正是指已经出生的非婚生子女,因父母结婚或司法宣告而取得婚生子女的资格制度。因此该制度存在的优势是,可以避免非婚生子女因非婚生育带来的歧视和不公平,它巧妙地将尊重正式婚姻与保护非婚生子女的理念相衔接,具有激励、促进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母结婚的功能。令人遗憾的是,目前我国立法中对此问题却没有相关的规定,导致当前立法看似较为周全,实际上在面对复杂多样的非婚生子女问题时,当前立法中过于原则性的操作模式明显力不从心。
三、非婚生子女认领制度的完善
(一) 建立非婚生子女认领制度的必要性
1. 有利于保护非婚生子女合法权益。第
一,确定非婚生子女与生父母之间是否具有法律上亲子关系,法律上的亲子关系到明确非婚生子女的身份、地位以及与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使,以及非婚生子女合法权益能否得到法律的有效保护。第
二,在现实生活中,生父或生母拒绝承认或遗弃自己的非婚生子女,导致大多数非婚生子女得不到良好的扶养,致使他们的身体发育与心理健康受到许多不良影响。因此,确立认领制度完全可以预防亲生父母逃避亲权责任的行为。第
三,认领制度的建立使非婚生子女法律地位得以确认,从而使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得以明确,如抚养的义务、亲权的行使、继承人的资格等方面权利义务可以更好的确认和实现。
2.有利于完善我国婚姻家庭法。根据我国现行政策和司法实践,对非婚生子女生父的确认,主要有两种情况:第
一,生父或者生母主动承认非婚生子女为其亲生子女,通过公证办理亲子认领并愿意承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但由于没有法律依据,司法部公证司规定各地公证处遇有此类问题均需逐案请示。由此,现行法缺乏非婚生子女认领制度使得非婚生子女与其生父之间无法通过高效便捷的法律程序确立身份关系。第
二,非婚生子女的生父不知子女出生或拒绝承认非婚生子女为其亲生子女的,非婚生子女或生母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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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