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为大家解答销售侵权复制品罪能否判缓刑 :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销售侵犯著作权的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行为。这里的销售行为,是指采用批发、零售等方式,将侵权复制品出售给他人,以谋取利润的行为。[1]也有人认为,销售是指出售或倒卖的行为,可以是批发或者零售的方式,销售行为是犯罪分子谋取利益的直接手段。[2]由此可见,销售的含义相当于买卖合同中的“卖”,具有推销和出售之意,具有谋取利益的动机。因而如果行为人不销售侵权复制品,而是收买自用、赠与或者出借等方式,因为不具有谋取利益的意思,因而不构成销售侵权复制品罪。根据2004年12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14条规定,实施侵犯著作权行为,又销售该侵权复制品,构成犯罪的,以侵犯著作权罪论。因而行为人销售的侵权复制品不能是自造的,当然复制品的来源则在所不问。在司法实践中,行为人通过以下几种方式使得侵权复制品公之于众,能否构成本罪,值得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