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解释说明】在《刑法修正案七》出台之前,在司法实践中对传销行为的定性是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情节严重的传销或者变相传销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为依据的。毫无疑问,《刑法修正案七》的效力高于《批复》的效力。问题是,《刑法修正案七》出台以后,如果《批复》失效,就意味着只能根据《刑法修正案七》对拉人头、收取入门费型传销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定罪处罚,而《刑法修正案七》未涉及的团队计酬型传销,就不再受刑法规制,而只是一种一般违法行为。对这种仅采取《刑法修正案七》规制传销行为的方法,笔者称之为单轨制。但是,如果《批复》继续有效,就意味着对《刑法修正案七》所不及的团队计酬型传销仍然可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对这种兼采《刑法修正案七》和《批复》规制传销行为的方法,笔者称之为双轨制。
有人认为,在《刑法修正案七》实施后,团队计酬型的传销只是违反《禁止传销条例》的违法行为,而不再是违反刑法的犯罪行为。刑法规制传销行为应为双轨制:对组织、领导拉人头、收取入门费型传销活动构成犯罪的,按照《刑法修正案七》的规定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定罪处罚;对从事团队计酬型传销活动,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按照《批复》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在《刑法修正案七》出台以后,从事传销活动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同时牵连构成刑法规定的其他犯罪的,应当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对于实施团队计酬型传销构成非法经营罪,同时牵连构成刑法规定的其他犯罪的,也应当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以上就是一些有关于传销定义的规定的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