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传销条例》是2005年8月10日国务院第101次常务会 议通过的文件,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国务院《禁止传销条例》列举了传销行为的三种表现形式。一是“拉人头”式传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 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人,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 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牟取非法利益。二是骗取“人门费”式传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 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形式变相交纳费 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三是“团队计酬”式传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 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人,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 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