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婚姻法》规定的可撤销婚姻只有一种,即“因胁迫而结婚的”。这种提法似乎不妥,规定为“违背当事人意愿的”似乎更妥当。因中国的大多数婚姻法学专家均认为“可撤销婚姻是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思而成立的婚姻”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思除了因胁迫之外,另外还应包括欺诈,双方当事人的误解以及虚假的意思表示等情况。
综上所述,认为中国的无效婚姻应有两类,第一类是自始无效婚姻,包括:
1、重婚的;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第二类是可撤销婚姻,包括:
1、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2、未达法定婚龄的;
3、违背当事人意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