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内容:
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释义:
本条是对抵押权实现的一般性规定。
一、是关于抵押权行使的要件的规定。抵押权行使的要件有三:
①抵押权必须有效存在;
②债务已届满履行期而没有给付;
②抵押权的行使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抵押权人无权擅自处分抵押物。
二、是关于抵押权实现的途径的规定。抵押权的实现,一般通过三种方式,也就是将抵押物折价、拍卖或变卖以实现其债权。
三、是关于抵押权效力的范围与抵押人、债务人的责任的规定。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抵押人的责任仅限于以其抵押物变价清偿抵押权人的债权,变价金额不足以偿债,不足的部分债务人清偿而不归第三人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