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担保法58条的内容如下:
第五十八条抵押权因抵押物灭失而消灭。因灭失所得的赔偿金,应当作为抵押财产。
【释义】本条是关于抵押物的灭失情况下的抵押权实现的规定。
抵押权是以抵押物担保债权的实现。如果抵押物灭失即抵押物已不存在,那么抵押权也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因此,担保法规定:“抵押权因抵押物的灭失而消灭。”抵押物的灭失可以有两种情况,一是因抵押人的行为而导致的抵押物灭失,比如,抵押人将抵押的房屋拆除,这种情况下,抵押权也消灭,抵押权人可以要求抵押人另行提供担保;二是因抵押人以外的其他人的行为导致抵押物的灭失,比如,第三人因交通事故,将抵押人的运输车辆报废,这种情况下,抵押人可以要求行为人给予赔偿,所得的赔偿金,应当作为抵押财产。抵押人与抵押权人通过协议,该赔偿金可以用于提前偿还债权,也可以向双方约定的第三人提存,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债权人未受清偿时,债权人依法就该赔偿金优先受偿。